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通过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第八条 加强人员管理:
(一)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人员管理
1、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公司、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含特殊目的机构,下同)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母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西部资本、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3、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
4、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人员需在公司兼任(兼职)的,应由母公司进行利益冲突评估。经评估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得在公司兼任(兼职)。
(二)公司的人员管理
1、公司运作坚持市场化原则,引进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2、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公司(母公司体系)外兼职。
3、公司的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或者董事会成员等有关人员与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或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5、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前述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推荐,向母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负责人报告并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九条 公司与母公司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相互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业务的调查、分析、评价均由其独立完成。
第十条 加强私募基金业务管理,西部证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在该时点前后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行为遵照《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第十一条 资金财务分开管理,公司在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上与西部证券及西部证券其他子公司完全分开。公司设立独立的计划财务部,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禁止公司和西部证券资金相互占用。公司的财产独立,公司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公司建立对资金账户交易行为的日常管控,密切关注公司与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账户之间的相互交易、同向交易、方向交易及关联交易的管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损害客户利益行为。
为控制敏感信息在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公司按照母公司规定,报送观察名单、限制名单至母公司;同时公司在开展与母公司相关的保密业务时,及时将相关项目涉及的关键信息报送至母公司,保障敏感信息的前端控制。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隔离墙,母公司、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及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时,将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
为防止由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范围不当而造成内幕消息泄漏、违规经营等现象的发生,对因业务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按要求执行严格的批准程序。
公司与母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合作,由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母子公司需要派员跨墙协作的,公司按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报母公司办理跨墙审批流程;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办理回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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