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之间以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与通过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公司、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前述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推荐,向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负责人报告并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基金之间、基金与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保证各基金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投资决策回避,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该项目的经办人员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持有或间接持有该备选项目的股份;
(二)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目前或过去12个月内在备选项目中任职;
(三)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过去12个月内从该备选项目中获得过财务利益;
(四)其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存在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独立性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表决。如投资决策做出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表决票无效。
如相关人员未如实披露利益关系,导致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投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有权启动问责流程,情节严重的将诉诸法律手段。
|